重磅!深圳正式撤销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
电动知家讯,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颁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财政补助细则》表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助后,可按照规定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助。
补助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助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登记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助。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登记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助。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助。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助;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助。
(2)2019年8月7日以后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助。
正式文件如下: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实施财政补助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实施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财政补助细则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助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助后,可按照规定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助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助标准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助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助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登记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助。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登记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助。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补助。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助;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助。
(2)2019年8月7日以后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助。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提供购车津贴。依据财建〔2019〕213号文件规定,符合2018年技术规范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规范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将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件对应标准的50%给予50%的津贴;符合2019年技术规范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将按照2018年对应标准的60%给予50%的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提供购车津贴。
(三)申请方式及所需材料
申请购车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需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超过两个批次。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的相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
3.当批次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
4.当批次车辆购车合同、销售发票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颁发的行驶证复印件;
5.当批次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津贴的确认函;
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机构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津贴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7.申请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经过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创新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步审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联合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市销售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最终审核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津贴资金拨付情况。
二、充电设施建设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津贴。本实施细则所指充电设施包括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提供建设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津贴。
(三)申请方式及所需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完成验收报告;
- 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文档;
- 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合规性检测文档;
- 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范的充电设施《检定证明》;
- 当批次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函;
- 当批次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材料;
- 拥有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证明》;
- 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需提交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函;
- 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四)审核程序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现场核实后,将合格的材料与区财政局一同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步审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审核通过拟补助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充电设施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由制造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提取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四、补贴资金下达和支付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和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支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有关部门改进资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等规章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按型号暂缓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六、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以及按专项提取回收处理资金的动力蓄电池。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在达到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及支付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程序,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同意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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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5月入驻于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总投资16亿元,占地750亩,建设年产能10000辆客车的生产线。公司是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被列入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重庆五洲龙混合动力产品是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
一、企业简介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凭借其领先的新能源客车技术在行业内独树一帜,拥有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西南地区最大年产新能源客车制造企业。公司是深圳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投资重庆的全资子公司。项目建设第一期工程投资8亿元,占地500亩,届时预计年生产能力达1万辆。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凭借其卓越的新能源客车技术,在业界独树一帜,拥有强劲的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西南地区年产量最大的新能源客车制造企业。该公司是深圳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在重庆的全资子公司。项目一期工程投资额达8亿元,占地500亩,预计年产量可达1万辆。
为高效推进市场推广示范,一期工程同期,已在合川工业园区租赁并改造了过渡厂区以组织生产。首台五洲龙新能源客车于2010年1月中旬在合川临时厂区下线,该临时厂区已具备年产1000辆新能源客车的能力。2010年4月,由重庆五洲龙制造的客车在重庆高交会上展出,深受市民喜爱和关注,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深圳商报等媒体纷纷进行专访报道,反响热烈。
二、企业文化
企业宗旨:为社会贡献新力量,为客户带来新体验,为员工提供新机遇,为股东创造新财富;
企业目标:打造一支优秀的五洲龙管理和技术团队,构建先进的软硬件客车制造系统,推出科技领先的客车系列产品,成为西部销量最大的新能源客车品牌,力争三年内在中小板上市;
企业理念:思想决定出路,人品决定产品,诚信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
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待遇吸引人才,感情留住人才,事业发展人才,文化塑造人才;
企业精神:管理人员倾心付出,销售人员跋山涉水,技术人员想方设法,全体员工辛勤付出;
企业作风:雷厉风行、精细作业、团结协作、效率优先。
三、企业背景
总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拥有十年研发新能源客车的经验,技术成熟。该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已形成以新能源客车为代表的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两大系列150多个品种,畅销国内20多个省市自治区,远销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品牌,自2000年开始,先后投入2亿元研发五洲龙混合动力客车,历时10年,成功研制8代新能源客车产品,3次列入国家“863”科技计划,与中国科学院、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长期合作,共同研发混合动力客车和纯电动汽车,并与世界著名客车企业英国亚历山大·丹尼斯公司签订17年技术合作协议,共同研制混合动力双层客车。公司已在深圳获得新能源城市公交4000辆生产任务,计划3年完成,已实际投放市场近1000辆,其计划和实际投放量在全国同类企业中名列前茅。
四、领导重视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明确了发展环保客车的定位,新能源客车的环保效益响应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注和支持。
2010年8月25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中共合川区委书记王作安、合川区政府区长乔明佳等陪同下来到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视察。黄市长对新能源客车企业落户重庆表示十分高兴,并表示,新能源汽车发展前景广阔,市政府将长期关注和支持重庆五洲龙的发展。
作为一家拥有一流高新技术的新能源客车企业,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得到了重庆市科委的大力支持。重庆市科委周旭主任在重庆五洲龙过渡厂区改建时期就来到公司施工现场参观指导,并多次到公司总部考察。
此外,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还得到了国家工信部、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发改委、合川区政府等各级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五、产品介绍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五洲龙”牌客车为主导产品,自主研发混合动力、纯电动客车等产品体系。产品的环保节能、动力性、安全性、可靠性、价格比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新能源客车:混合动力客车(油电、气电)、纯电动客车(大巴、中巴);
清洁能源客车:6m-13m天然气客车;
柴油客车:各种排放标准(欧Ⅲ、欧Ⅳ)、各种功能(公交、公路)的客车。
五洲龙混合动力客车,是国内第一个实现产业化的新能源客车品牌,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荣获“混合动力客车”、“中国原创新能源客车”、“中国环保客车”等奖项。
六、工作环境
优良的工作环境是公司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的体现,也是公司为员工创造的一项福利。一流的客车生产作业线,配备了数控开卷拉平设备、中顶侧位锟压设备、车顶自动化焊接设备、六面体合装设备、液压涨拉设备、前档玻璃安装机器人等客车行业内先进的生产设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综合技能。此外,新厂区规划中还为员工规划了图书室、台球室、篮球场等生活休闲设施,真正做到“以薪酬和福利留人,以真诚和感情留人,以事业和发展留人”,为人才的生存、成长提供优越的环境和条件。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诚信是企业立足的根本,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打造民族汽车品牌为己任,为实现新能源汽车强国梦而不懈奋斗,诚邀有志之士的加盟!
所述人员一经录用,待遇从优,全部购买社会保险。有汽车专业或相关经验者,欢迎来函(电)咨询。
联系电话:023-64287729 023-64287731联系人:王小姐徐小姐
传真:023-42701099电子邮箱:cqwzlhr163.com
公司网站: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501公交)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
成立日期:2009-08-24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重庆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58996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规模:500-999人
人员规模: 500-999名员工
企业驻地:重庆市合川区高阳路1148号
经营领域:负责汽车的组装与制造(依照国家工信部发布的相应公告进行),以及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底盘、汽车整体及辅助材料的买卖,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许可或批准的项目,须在获得相应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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