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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机构架构

办公室

承担政务管理职责。负责筹备和组织实施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及省厅、市委、市政府的检查、调研会议。负责公文处理、收发、拟稿、传阅、审核、印刷、督查和督办。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上报、反馈。负责机关各类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管理。负责撰写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及大型材料的综合。负责保密和印信使用管理;负责事务管理。负责接待和活动联络、通知。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分发。负责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负责机关车辆编制、购置、年审、更新、安全驾驶、维修和保养。负责机关职工福利。负责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安排值班并抽查。负责机关食堂、浴池、锅炉房、配电室的管理。负责聘用临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机关协调工作。负责内部科室间及对省、市上级机关的协调;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干部考核;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负责目标管理。

计划财务审计科

组织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事业费及专项经费;编制并执行年度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收费;编制资金决算并监督使用;负责内部财务审计;管理收费票据、审验和监督。

政策法规科

组织政策调研,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规章;清理、汇编和咨询地方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制定和实施宣传、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配合宣传部门进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收集、整理国内外土地信息;组织科技成果评选、上报、推广和应用;组织岗位培训和再教育;负责市土地学会日常工作。

规划科

编制和实施双鸭山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区域性国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农用地征转用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项目规划;指导审核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综合统计;负责土地、矿产宏观调控。

地籍管理科

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制定实施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土地动态监测等工作;验收地籍成果;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年检;确定土地权属、调解纠纷;调查审核土地使用权抵押;公开查询地籍资料;动迁土地补偿;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指导土地地籍管理和划界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制定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土地市场;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企业改制土地资源处置和运营;管理土地使用权收回、置换;测评基准地价和土地年租金,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耕地保护科

实施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和复垦监督;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保护基本农田;审核和监督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导土地征用、土地整理事业机构业务。

矿产开发管理科

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动态,受理矿产资源占用审核和登记发证,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储量审批;研究矿产资源可供性战略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有偿使用监督;审查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报告,验收闭坑矿山;监督管理矿泉水开发,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地质遗迹,监督地下水开采和污染;监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

负责策划制定实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策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小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核定、收缴和返还,签订缴存合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审核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报告,对申请闭坑的矿山进行审查、验收;负责矿泉水的开发监督管理,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督测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科

策划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建立和安排地质勘查基金;做好国补,省补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地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发现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同级非领导的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体制调整后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由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其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政纪律的情况,按党组织关系属地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对涉及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及所在地党组织报告,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及所在地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对党员违纪案件,要在地方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下,以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为主进行调查核实。对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按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源头治理工作等;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完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驻区六个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市局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限范围如下:

(1)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局、土地、矿产资源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及各项管理办法等。

(2)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配合市局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规划编制,修订的前期调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用地,用矿单位(或个人)守法情况。

(3)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辖区内用地、用矿单位(或个人)守法情况,受理土地矿产的各类部分,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前期调查,并提出具体意见。

(4)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工作。

(5)负责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有关土地矿产问题的来信来访

(6)负责受理所辖区个人宅基地申请。

(7)负责地籍的日常管理

(8)受理辖区内临时用地。

(9)按照县局、分局下达的年度收费计划收缴相关费用。

(10)负责承办县局、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乡镇土地管理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受理土地矿产的各类纠纷,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前期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受理所辖区个人宅基地;负责地籍的日常管理;按照县局、分局下达的年度收费计划收缴相关费用;受理辖区内临时用地;负责承办县局、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地质环境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地质环境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农地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对探矿权、采矿管理和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省委书记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稽查市区境内所有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接待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内设机构职责和权限范围:

执法监察一科。执法监察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为主的职能科。主要承担违反土地法律、法规重大案件的立案调查,指导、督促地方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承担土地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同时对国土地资源有关费用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承办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案件移送工作;转交需要由地方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指导、督促地方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对下级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有争议案件的审查,协助省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土地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案件。承担土地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一科。执法监察局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为主责科室。主要负责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导、推动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组织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承担土地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同时,对国土地资源相关费用的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案件移交工作;转交需由地方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指导、推动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审查下级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有争议案件,协助省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案件。承担土地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二科。执法监察局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为主责科室。主要负责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指导、推动地方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经办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同时,对国土资源相关费用的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重大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案件移交工作;转交需由地方处理的矿产违法案件,指导、推动地方查处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审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矿产违法案件和有争议案件;协助省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对执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经办的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协助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查指导科。检查指导科是执法监察局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进行指导的职能科室,同时对国土资源相关费用的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是:组织对执法监察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局内的综合、直辖市、文秘、事务工作和局外的职系,负责案件审理,组织队伍的业务培训。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执法监察制度的研究与拟定,并组织指导实施;参与全省或区域性的执法大检查,指导对下级的执法检查;总结推广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典型经验,研究提出防范违法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指导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局内各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局外单位的联系。负责局内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检查和局内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本局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人事、经费、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起草会议报告,承办局执法监察工作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务工作;负责对全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遵守情况的综合和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提出意见。组织执法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在年度土地、矿产资源供应计划调控下,有计划地开展土地矿产资源收购、储备和交易工作;根据需要,与县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储备、交易工作;承担省厅开展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中有关城市建设用地收购(预收购)、储备、交易工作;负责组织老企业破产改造、企业改制、退城进郊、旧城改造、拆迁等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交易工作;负责城市闲置、废弃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交易工作;按照省厅意见,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控矿权和采矿权交易的具体业务工作;定期发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公告,向社会提供相关资料;负责收购储备资金的筹措、借贷、核算、使用管理工作,统计掌握全市收购、储备、交易工作状况,推进全市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内设机构职责和权限范围:

(一)收购科。负责收购储备项目调查、论证和实施工作;负责收购科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储备科。负责储备项目的前期整理和入库管理工作;负责储备科内部的管理工作。

(三)交易科。负责组织收购储备项目的交易工作;负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交易工作;负责交易科的内部管理。

(四)综合科。负责文秘、印鉴、文档管理、安全卫生、车辆管理等项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的财力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中心的账户、资金管理;负责会计核算、账目管理;负责收购储备项目经济预测、效益分析等各项相关工作;负责综合科内部管理工作。

十八、土地整理中心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组建市级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组织实施国家、省级设立的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并对开发整理复垦出的土地进行利用管理;承办对全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审核、检查、验收工作;承办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市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验收工作;开展土地、矿产后备资源调查,参与编制全市土地矿产开发复垦专项规划及专项指标的置换;管理使用有关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承办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置换的管理工作;开展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人员业务指导、业务咨询;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在全市范围内挑选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并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建立市级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执行国家、省级设立的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并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利用管理;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并执行对市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验收工作;开展土地、矿产后备资源调查,参与编制全市土地矿产开发复垦专项规划及专项指标的置换;管理使用有关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负责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置换的管理工作;提供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人员业务指导、业务咨询;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双鸭山市统一征地工作站

负责对各类建设用地文件的审核和现场勘查;制定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负责土地征用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有关手续。

二十、双鸭山市土地估价事务所

负责制定地价管理方案和调整基础地价标准;负责土地宗地价格评估;负责土地价格咨询。

二十一、信息中心

执行市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局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我局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协调各部门、县分局重点工作的信息上网运行,形成联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网络体系;负责审查上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实施全局信息化规划和网络、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局计算机软硬件进行采购、登记、维护和管理;全面负责全局网络安全,负责全局计算机技术维护、培训工作;协助各科完成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环境监测站

负责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

二十三、勘测规划院

承担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承担编制全市土地勘测各项规划;承担全市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和处理;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现状勘测与拨地验线测量;负责全市矿山企业的定界测量;负责国土资源咨询服务。

内设机构职责和权限范围: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事务管理、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档案管理以及仪器设备管理。

(二)土地勘测队。承担建设项目前期勘测落界测量,城镇、农村日常地籍变更调查等任务。

(三)土地资源规划室。承担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编制等任务。

(四)数据中心。承担测绘数据内业处理,编绘专项图件,各种文字材料处理等任务。

(五)质量检查站。负责各项勘测成果检查验收、全市测绘产品计量检定。

二十四、地质队

负责小型地质项目的地质勘探、咨询服务。

(一)公益性地质勘查

(二)控矿权检查验收

(三)矿山地质环境勘查与评价

(四)矿山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工程设计

(五)地质灾害治理规划编制

(六)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开发利用情况检查。

二十五、地籍管理所

实施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实施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及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二十六、开发公司

负责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黑龙》

双鸭山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开发区)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水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建立互动、联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对城市综合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四)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七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居(村)民规约等,增强社区(村)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供水、供能、供气、邮政、通讯及公共交通等机构,应在各自的运营服务区域内提供公共事业服务,担负设施维护保养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八条居民(村)委员会应通过改善社区(村)公共事业服务设施、制定并执行居民(村)公约等途径,提升社区(村)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效能,引导社区居(村)民投身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机构可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等途径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制,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要、次要道路、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军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发和终点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水域及岸边,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七)穿越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筑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施由所有人或设置人负责。

(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十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明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确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有关专业单位或他人有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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