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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原因:华盛恒辉是一家专注于高端软件定制开发服务和高端建设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开发制作方案。在开发、建设到运营推广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在教育,医疗,APP,管理,商城,人工智能,ERP,系统二次开发,CRM,工业等领域系统软件开发,我们通过建立对目标客户和用户行为的分析,整合高质量设计和尖端新技术,为您打造创意十足、有价值的企业品牌。
在军工领域,合作客户包括: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原总参)、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总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原总装)、装备研究所、战略支援、军事科学院、研究所、航天科工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一研究所、训练器材所、装备技术研究所等单位。
在民用领域,公司大力拓展民用市场,目前合作的客户包括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济南机务段、东莞轨道交通公司、京港地铁、中国国电集团、电力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中信银行、华为公司等大型客户。
2:五木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原因:五木恒润拥有员工300多人,技术人员占90%以上,是一家专业的军工信息化建设服务单位,为军工单位提供完整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高层机构,同时设置总经理职位,由总经理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公司下设有研发部、质量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等机构。公司下辖成都研发中心、西安研发中心、沈阳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3、浪潮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首批认定的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著名的企业管理软件、分行业ERP及服务供应商,在咨询服务、IT规划、软件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形成了以浪潮ERP系列产品PS、GS、GSP三大主要产品。是目前中国高端企业管理软件领先者、中国企业管理软件技术领先者、中国最大的行业ERP与集团管理软件供应商、国内服务满意度最高的管理软件企业。
4、德格Dagle
德格智能SaaS软件管理系统自德国工业4.0,并且结合国内工厂行业现状而打造的一款工厂智能化信息平台管理软件,具备工厂ERP管理、SCRM客户关系管理、BPM业务流程管理、OMS订单管理等四大企业业务信息系统,不仅满足企业对生产进行简易管理的需求,并突破局域网应用的局限性,同时使数据管理延伸到互联网与移动商务,不论是内部的管理应用还是外部的移动应用,都可以在智能SaaS软件管理系统中进行业务流程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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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若需获取本市小客车配额,须依照本规定向配额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第八条企业和个人申请小客车配额需在指定平台提交申请。若需现场确认或提供书面材料,或无法上网或上网能力不足,申请人应通过电话预约至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配额管理机构因故调整申请方式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企业和个人申请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登录指定平台,或至服务窗口进行修改。
第九条申请增量配额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选择配额分配方式,获取申请代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
(三)凭有效代码,参与增量配额摇号或竞价。
个人仅能获取一个申请代码,单位获取的申请代码数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代码仅能选择一种配额分配方式。
企业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配额分配的,应在增量配额分配当月20日之前提出。若需更改申请类型或分配方式,应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
每月9日之后提交的申请,纳入次月配额分配。
第十条两年内未发生逾期未使用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配额行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申请增量配额:
(一)企业拥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5万元以上;
(二)新成立的企业拥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未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未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拥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配额可获取的申请代码总数按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取1个申请代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
(二)新成立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5万元以上的可获取1个申请代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获取1个申请代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代码;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获取1个申请代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获取2个申请代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获取1个申请代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代码数量累计达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再增加1个申请代码;累计达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再增加1个申请代码。
单位取得配额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代码数量。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增量配额,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配额按个人申请增量配额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配额或者不具有更新配额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配额行为。
第十三条配额管理机构收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代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编办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配额管理机构。配额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配额管理机构应收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并于每月23日在指定平台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配额申请,配额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配额、其他配额申请,配额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出具配额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需收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成效,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开资格审核成效。申请人若对审核成效持有异议,应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流程提交复核请求。逾期未提交请求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下一轮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依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复核意见中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单位已获得的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得的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节能车增量指标采用抽签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用抽签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抽签。
指标管理机构应在抽签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抽签和竞价成效,并向获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抽签,每月一次。
指标管理机构应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抽签,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抽签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抽签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抽签成效。
第二十条竞价所得收入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竞价机构应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限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成效,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成效。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成效,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下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办理营运小客车注册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直接申请其他配额。每年新增配额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办理新能源车注册的,可直接申请其他配额。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办理小客车转移注册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直接申请其他配额,但不产生更新配额。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注册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变更注册,无需申请小客车配额。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注册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办理转移注册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直接申请其他配额。
单位名下在本市注册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调拨至其他下属单位需办理转移注册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直接申请其他配额。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注册后,不产生更新配额。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注册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请其他配额。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配额申请。
(一)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配额时须: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取得的配额,或者在使用配额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注册、注销注册或迁出本市的变更注册,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注册业务后,携带有关资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文件,可直接取得其他配额。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注册、注销注册或迁出本市的变更注册后,不产生更新配额。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注册可使用周转配额。周转配额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配额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小客车配额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配额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配额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配额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注册。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注册业务,应当提交配额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注册;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注册;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注册;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注册,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配额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使用配额。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配额。
第四十六条 节能车配额只能用于节能车注册。
更新配额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注册。
其他配额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配额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配额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配额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配额证明文件以及转让配额的,由配额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额,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配额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配额的,由配额管理机构收回配额,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注册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配额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额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和配额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注册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配额。
第五十二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注册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注册,且不产生更新配额。
第五十三条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分类标准,悬挂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经认证检测机构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三)新能源汽车,系指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载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轻型客车。
(四)营运轻型客车,系指车辆行驶证登记的用途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轻型客车。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分别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用途细类表中,用途为“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的轻型客车。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且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类别轻型客车。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具备轻型客车驾驶资质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八)身份凭证,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凭证。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地区居民应持有有效的身份凭证;华侨应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居民应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签注;外国人应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港澳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不得保留中国户籍。
(九)税额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额总额,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十)服务窗口,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十一)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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