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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黑名单查询系统信息检索端口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系统信息检索端口:(点击链接进入)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信息检索声明

为加强社会信用制度构建,有效缓解执行难题,推动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运用执行案件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信息检索系统。社会各界可通过该系统检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自2007年1月1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当事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核实,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信息检索系统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检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为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查询我的案件检索端口:

执行案件当事人信息检索端口:

常见问题

问:如何成为网站用户?

如果您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被执行人),且在立案时留下了证件号码和手机号,您就可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系统用办案时留下的证件信息和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登录查询我的案件流程信息、法官咨询互动等服务。系统注册时需要向您办理案件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进行验证确认。

如果您没有预留手机号码,请联系法官进行补录,法官补录完隔天后进行注册,成为网站用户。

问:如何确保账号安全?

建议用户登录系统后,重新设置自己的登录密码。

问:登录时证件号支持的种类?

若您是以个人身份登录的当事人(申请人/被执行人),证件类型支持的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若您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登录的当事人(申请人/被执行人),证件类型支持的种类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一、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应当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四、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经您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五、申请执行书的格式

申请执行书应当包括:

申请执行文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的原因、事项;

执行对象及申请人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申请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字或盖章以及撰写申请执行文书的时间。

申请执行文书(范本)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_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__案件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依照执行(或被执行人尚有____部分未执行)。

为此,请求贵院予以*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选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 __(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_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_元(暂计算至 _年_月_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___(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 __行为。

五、其他请求 __

附:

1、申请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_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_份;

3、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_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 _份。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_代理人:_

_年_月____日

六、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已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执行以能够执行为前提,若法院存在消极执行的问题,自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超过六个月,作为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您也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在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反映该问题。

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八、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能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九、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该在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十、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在多少天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一、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十二、案外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过程中,第三方对执行对象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暂停对该对象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方、当事人对裁定不满,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方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对象进行处置。第三方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方的诉讼请求确实有理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暂停执行的,可以裁定暂停对执行对象的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第三方请求暂停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十三、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三方、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满,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第三方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对象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第三方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对象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〇一八年一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2日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暂停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暂停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益相关者若觉得执行和解协议作废或不应当存在,可向执行法庭提起诉讼。一旦执行和解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申请执行人便可以据此请求恢复执行。

若被执行人基于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取消的理由提起诉讼,这不会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

在恢复执行之后,已经履行部分的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进行扣除。若当事人、利益相关者认为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抗议。

第十八条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设有担保条款,并且担保人向法庭承诺在债务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法庭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依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法庭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法庭但其他当事人未认可的和解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抗议的,法庭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则裁定终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或履行条件尚未满足,则裁定中止执行,但若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若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裁定中止执行;

(四)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裁定驳回抗议;

(五)若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则裁定驳回抗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何将网站加入白名单

要将网站加入白名单,通常需要在浏览器、防火墙、杀毒软件或系统设置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首先,不同的浏览器具有不同的设置方法来将网站添加到白名单。以Chrome浏览器为例,尽管它没有直接的白名单功能,但可以通过管理扩展程序或设置例外来实现类似的效果。例如,在Chrome的内容设置中可以管理网站的Cookie、JavaScript、弹出窗口等权限,允许特定网站的这些功能,相当于将其添加到白名单。

其次,在防火墙或杀毒软件中,通常会有白名单或信任区的设置选项。可以将特定的网址或IP地址添加到这个列表中,以确保这些来源的网络请求不会被阻止或检测。例如,在Windows防火墙中,可以创建规则来允许来自特定网站的流量。

最后,在某些企业或学校的网络环境中,网络管理员可能会通过代理服务器或内容过滤系统来控制对网站的访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联系网络管理员,请求将特定网站添加到网络的白名单中,以便在内部网络中无障碍访问。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一名公司员工,需要经常访问某个在线工具网站以提高工作效率,但这个网站被公司的防火墙误判为不安全而被屏蔽。这时,你可以向IT部门提出申请,将该网站添加到公司网络的白名单中,这样你和你的同事就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顺畅地访问这个网站了。

总的来说,将网站加入白名单的具体方法取决于所使用的工具和环境。通常,这需要在浏览器、防火墙、杀毒软件或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设置。通过将这些网站添加到白名单,可以确保它们的内容不会被错误地阻止或过滤,从而提升网络使用体验。

以上所转载内容均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20@163.com,本人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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