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电力建设征用土地赔偿金额是多少
江门电力建设征用土地赔偿金额是多少?划定为各区域类别保护赔偿标准如下:(一)耕地赔偿费:四类区3.9万元/公顷;五类区3.12万元/公顷;六类区2.86万元/公顷;七类区2.6万元/公顷;(二)园地赔偿费:四类区3万元/公顷;五类区2.4万元/公顷;六类区2.2万元/公顷;七类区2万元/公顷;(三)养殖水面赔偿费:四类区4.05万元/公顷;五类区3.24万元/公顷;六类区2.97万元/公顷;七类区2.7万元/公顷;(四)林地赔偿费:四类区1.2万元/公顷;五类区0.96万元/公顷;六类区0.88万元/公顷;七类区0.8万元/公顷。第十三条水稻幼苗赔偿费标准:1200-1400元/公顷。第十四条鱼塘赔偿费标准:(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公顷;(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公顷;(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公顷。第十五条一般耕地及农作物赔偿费标准:(一)蔬菜类、瓜类经济作物:1800-2200元/公顷;(二)工种植饲料草:600元/公顷。第十六条树木及经济作物赔偿标准:(一)龙眼树赔偿费:1.树冠2米:300元/株;2.树冠2-4米:300-500元/株;3.树冠4米:500-800元/株。(二)荔枝树赔偿费:1.树冠2米:350元/株;2.树冠2-4米:400-700元/株;3.树冠4米:700-800元/株。(三)石榴树赔偿费:1.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2.收益(树冠3米):150-300元/株;3.未收益:20-50元/株。(四)木瓜赔偿费:1.收益:20-50元/株;2.未收益:5-20元/株。(五)香蕉赔偿费:1.收益(已挂果):50-60元/株;2.未收益株:40-50元/株;3.未收益株:6元/株。(六)其他各类木本树赔偿费:1.收益:80元/株;2.未收益:20-40元/株。(七)葵树赔偿费:1.树高1.5米:50元/株;2.树高1.5米:10-25元/株。(八)竹赔偿费:1.每丛10支:3-15元/丛;2.每丛10支:15-40元/丛。(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工种植树木赔偿费:胸径10厘米:30-50元/株;胸径10厘米:30元/株。第十七条林木赔偿标准:(一)商品林赔偿费:1.近熟林、熟林或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赔偿;2.老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赔偿;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赔偿;4.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赔偿;5.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具体赔偿金额;6.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产值3倍赔偿;7.幼龄林、老龄林、近熟林、熟林、熟林划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标准》(附件3)执行;8.产苗木(营养袋苗)主短周期苗圃(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产值3倍赔偿;3年及3年内新建苗圃:按投资额3倍赔偿;9.产观赏苗木主周期较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付给移植赔偿费;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按苗木实际价值赔偿;10.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老龄林、近熟林林木赔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青苗赔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熟林(熟林)林木具体赔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二)生态公益林赔偿费:1.按占用商品林林赔偿标准加倍赔偿;2.生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附件5)执行;3.幼龄林、老龄林、近熟林生态公益林具体赔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青苗赔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熟林(熟林)生态公益林具体赔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三)双赔偿标准争议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第十八条附着物、建(构)筑物赔偿标准:(一)迁移坟墓赔偿费:1.一般土坟:360元/穴;2.骨灰坛:200元/个;3.砖砌或水泥坟墓:700元/穴。(二)建(构)筑物赔偿费:1.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2.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方米;3.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方米;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方米;5.围墙:80元/平方米;6.水泥面(10厘米厚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7.挡土墙:150元/平方米;8.水井:1300元/口。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赔偿办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赔偿办》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务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江门市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赔偿办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第二条本办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征、拆迁青苗赔偿。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沿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用工作。第四条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变电站用地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需要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植物或拆除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赔偿;未取得合法手续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予赔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合法手续适当给予赔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规划等合法手续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所需通行道路抢种、抢建予赔偿。第六条变电站征用范围按规划部门提供的征用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坑占用土地面积按照规定计算:(一)塔及其基础外露部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拉线杆、塔基础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作为占用土地;(三)用保护杆、塔基础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第七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实行征用,影响工程施工、确保线路安全运行,青苗、林木等附着物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予赔偿,确施工原损坏按原则给予赔偿:(一)施工程线路行损坏青苗、林木等附着物根据损失大小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赔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成片损坏按作物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赔偿费;(二)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余泥、材料堆放临时占用土地按规定实行征收,使用者应保证上述临时用地条件破坏;使用过程中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确施工原造成青苗、林木等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大小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赔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成片损坏按林木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赔偿费;(三)施工程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赔偿,工程施工原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赔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原造成死亡给予赔偿;(四)施工等原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降低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第八条已建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超旧线路线行用范围电力线路其新建杆、塔基础用按本办给予赔偿。第九条新建电力线路用地建设用包括已取得土地证划拨、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同意准予通行赔偿,由于线路通行致使土地使用者受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赔偿应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用地给予赔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内用地原则上作赔偿。第九条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未利用原则予赔偿。第十条新建电力设施用地林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木(竹)等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赔偿;电力线路通行规定能造林种树(竹)应线路控制范围内全部林木(竹)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赔偿。第十二条征用、永久占用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用补偿保护标准通知》(粤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广东省征用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用保护补偿标准区类表(江门区)》执行。征地赔偿是由于政府部门需要长期使用这段土地,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建设规模化的城市用地,所以征地需要对于原先的当事人进行征求同意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签字,确认之后才能了解赔偿的具体金额。另外,对于金额不满意的征地标准可以不进行拆迁处理。
江门电力建设征用补偿金额是多少?划定各区域类别补偿标准如下:(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区3.9万元/亩;五类区3.12万元/亩;六类区2.86万元/亩;七类区2.6万元/亩;(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区3万元/亩;五类区2.4万元/亩;六类区2.2万元/亩;七类区2万元/亩;(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区4.05万元/亩;五类区3.24万元/亩;六类区2.97万元/亩;七类区2.7万元/亩;(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区1.2万元/亩;五类区0.96万元/亩;六类区0.88万元/亩;七类区0.8万元/亩。第十三条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第十四条鱼塘补偿费标准:(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第十五条一般耕地及农作物补偿费标准:(一)蔬菜类、瓜类经济作物:1800-2200元/亩;(二)人工种植饲料草:600元/亩。第十六条树木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一)龙眼树补偿费:1.树冠2米:300元/株;2.树冠2-4米:300-500元/株;3.树冠4米:500-800元/株。(二)荔枝树补偿费:1.树冠2米:350元/株;2.树冠2-4米:400-700元/株;3.树冠4米:700-800元/株。(三)番石榴补偿费:1.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2.收益(树冠3米):150-300元/株;3.未收益:20-50元/株。(四)木瓜补偿费:1.收益:20-50元/株;2.未收益:5-20元/株。(五)香蕉补偿费:1.收益(已挂果):50-60元/株;2.未收益株:40-50元/株;3.未收益株:6元/株。(六)其他各类木本树补偿费:1.收益:80元/株;2.未收益:20-40元/株。(七)葵树补偿费:1.树高1.5米:50元/株;2.树高1.5米:10-25元/株。(八)竹补偿费:1.每丛10支:3-15元/丛;2.每丛10支:15-40元/丛。(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树木补偿费:胸径10厘米:30-50元/株;胸径10厘米:30元/株。第十七条林木补偿标准:(一)商品林补偿费:1.近熟林、熟林或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2.老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4.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5.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6.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产值3倍补偿;7.幼龄林、老龄林、近熟林、熟林、熟林划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标准》(附件3)执行;8.产苗木(营养袋苗)主短周期苗圃(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产值3倍补偿;3年内新建苗圃:按投资额3倍补偿;9.产观赏苗木主周期较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付给移植补偿费;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按苗木实际价值补偿;10.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老龄林、近熟林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熟林(熟林)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1.按占用商品林林补偿标准加倍补偿;2.生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附件5)执行;3.幼龄林、老龄林、近熟林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熟林(熟林)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三)双补偿标准争议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第十八条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一)迁移坟墓补偿费:1.一般土坟:360元/穴;2.骨灰坛:200元/个;3.砖砌或水泥坟墓:700元/穴。(二)建(构)筑物补偿费:1.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米;2.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米;3.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米;4.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米;5.围墙:80元/平米;6.水泥面(10厘米厚内)、晒场、粪池:60元/平米;7.挡土墙:150元/平米;8.水井:1300元/口。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各市、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务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江门市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第二条本办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征、拆迁青苗补偿。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沿线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用工作。第四条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变电站用地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需要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植物或拆除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得合法手续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予以补偿并要求条件自行拆除,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合法手续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第五条各市、区民政府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规划等合法手续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通告发布起,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所需通行道路抢种、抢建予以补偿。第六条变电站征用范围按规划部门提供的征用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坑占用土地面积按照规定计算:(一)塔及其基础外露部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拉线杆、塔主坑拉线坑按每坑2-3平米计算其作为占用土地;(三)用保护杆、塔基础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第七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实行征用,影响工程施工、线路安全运行,青苗、林木等附着物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予以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成片损坏按作物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一)施工工程线行损坏青苗、林木等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成片损坏按林木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二)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余泥、材料堆放临时占用土地按规定实行征收,使用者应保证上述临时用地条件破坏;使用过程中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确施工原造成青苗、林木等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成片损坏按林木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三)施工工程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工程施工原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原造成死亡给予补偿;(四)施工等原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恢复或耕质量明显降低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第八条已建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使用超旧线路线行用范围电力线路,其新建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给予补偿。第九条新建电力线路用地建设用包括已取得土地证划拨、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应征用土地使用者同意准予通行补偿,由于线路通行致使土地使用受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应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内用地原则上作补偿。第九条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未利用原则予以补偿。第十条新建电力设施用地林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木(竹木)等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电力线路通行规定能造林种树(竹)应线路控制范围内全部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第十二条征用、永久占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用补偿保护标准通知》(粤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广东省征用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用保护补偿标准区类表(江门区)》执行。征地补偿是由于政府部门需要长期使用这段土地,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建设规模化的城市用地,所以征地需要对于原先的当事人进行征求同意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签字,确认之后才能了解赔偿的具体金额。另外,对于金额不满意的征地标准可以不进行拆迁处理。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售款提取审批周期
庆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让全体中华儿女和中国人民在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中共享幸福与荣耀!
记者今日从江门市住建局得到消息,为强化房地产领域矛盾冲突的源头预防和解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知情权,近期,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商品房的温馨提示》,为市民梳理了购房“秘籍七大法”。
第一法:
取得证件,方准缴费
核实拟购商品房已获得《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书》(以下简称预(现)售证明)。
对未获得预(现)售证明、超出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范围的商品房,做到“三不”:
不购买!
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诚意金”、订金、定金、保证金、冻结银行资金等。
不参与该房屋任何展销活动!(包括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预选、落位等。)
第二法:
既可购买,又可购买
确认拟购商品房处于可售状态,且自己符合购买条件。
重点了解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用途、面积、装修标准等房屋关键信息。
认真核实销售人员宣称的价格(包括优惠折扣前价格)是否超过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备案价。对于“律师见证”等代收代办服务,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对于未标明的任何费用、捆绑销售、强制消费,应当拒绝支付。
开发商的信誉口碑很重要,可查询江门市住建局网站及“信用中国”等网站,选择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
第三法:
合同为准,拒绝误导
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
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可以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不要轻信。
第四法:
权责明确,明白签约
审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可以就《补充协议》条款等合同内容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再行签订。
特别注意:订(定)金是否可退、合同成交价的构成、付款方式及期限、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装饰装修标准、商品房交付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划分等相关条款。
第五法:
款入专户,共同监管
购买预售商品房,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等款项)应当全部存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在缴款时,一定要确认款项是否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六法:
依约交楼,验后收楼
对所购商品房进行认真查验后再收楼。
收楼时,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实测),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进行房屋查验,如不符合约定交付条件或影响正常使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企业,同时重新约定交楼时间。
第七法:
依法维权,欢迎举报
如果发现开发企业存在“未取得预(现)售证明销售商品房”“预售款未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做好信息公示”“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委托未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以下指引帮到您:
1.网上查询商品房预(销)售证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备案价、交易状态、合同网签备案情况等信息方式:登陆市住建局官网
(),进入“江门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栏目。
2.网上查询开发企业信誉档案和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方式:登陆市住建局官网
(),进入住房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信息公示”栏目。
编辑|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严建广)、江住建
蓬江区委区政府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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